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2162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18日,利息及复利合计为16248.05元;自2020年3月1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05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孙旺、毛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旺、毛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路龙追5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路龙、孙旺、毛雷负担(原告同意待三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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