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1********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121民初857号
案号
(2021)湘1121执恢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小龙、于双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二原告刘万新、谭春娥本金5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约定利息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彭斌2017年12月31日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本金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彭小龙、于双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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