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沭阳县成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3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431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沭阳县成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824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348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为16158.3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482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7408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8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4元,由被告沭阳县成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成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沭阳县马厂镇厂西居委会厂北组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