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3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欧阳丽花、刘功春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以月利率9‰为标准支付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蒋斌名下座落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21组的房产(产权证号00097481)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5元,由被告欧阳丽花、刘功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