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9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民再474号
案号
(2020)湘0902执1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由蒋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石敏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0666.67元(2010年9月1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12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三、驳回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合计18430元,由蒋浩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由蒋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石敏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0666.67元(2010年9月1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12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三、驳回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合计18430元,由蒋浩负担。判决如下:维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