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9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民再474号 |
案号 |
(2020)湘0902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由蒋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石敏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0666.67元(2010年9月1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12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三、驳回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合计18430元,由蒋浩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由蒋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石敏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0666.67元(2010年9月1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12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三、驳回石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30元,合计18430元,由蒋浩负担。判决如下:维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