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4843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秋旭借款人民币4448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秋旭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段秋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原告段秋旭承担100元,被告吴斌承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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