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345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娣借款92800元,并支付利息(以9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曹鹏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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