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松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30********6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1408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继续履行2019年11月2日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签订的《购树协议》;三、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移剩余的紫薇树苗6069棵,同时向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支付紫薇树苗款186720元;四、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违约金损失9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公证费6500元,测绘费7328元,合计13828元;以上三、四、五项,合计290548元,林松良已支付给于明虎的定金30000元予以扣除。六、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明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负担,反诉费32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负担682元,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负担2604元。15(执行款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诉讼费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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