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30********6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1408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继续履行2019年11月2日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签订的《购树协议》;三、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移剩余的紫薇树苗6069棵,同时向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支付紫薇树苗款186720元;四、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违约金损失9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公证费6500元,测绘费7328元,合计13828元;以上三、四、五项,合计290548元,林松良已支付给于明虎的定金30000元予以扣除。六、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明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负担,反诉费32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明虎负担682元,原告(反诉被告)林松良负担2604元。15(执行款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诉讼费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本院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