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成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4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2410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唐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唐贤借款6000元及违约金1440元,合计7440元。唐成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收100元,由唐贤负担75元,唐成锋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