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世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2********3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2民初359号
案号
(2021)皖1722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建华货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由被告余世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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