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四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8********0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2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1)皖1722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四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700元,并自32016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罚息至上述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保全费1049元,合计2258元,由被告杨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