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1001号、(2020)粤08民终2985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限被告黄春、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敬谊、王桂忠购房款84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定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黄春、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敬谊、王桂忠违约金168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敬谊、王桂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3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254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