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3民初1001号、(2020)粤08民终2985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限被告黄春、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敬谊、王桂忠购房款84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定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黄春、唐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敬谊、王桂忠违约金168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敬谊、王桂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3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254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