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6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刑初489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2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孔凡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02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36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孔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34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荣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五、被告人戴明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10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六、被告人胡静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七、被告人斗学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八、被告人陈玉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九、被告人张忠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陈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04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十一、被告人尹家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十二、被告人许代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十三、被告人张正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十四、被告人王蔡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十五、被告人殷玉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105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十六、被告人周其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十七、被告人张春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十八、被告人孙永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十九、被告人许代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二十、被告人郑术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106前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责令被告人孔凡槽、孔祥军继续退赔敲诈勒索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孔凡槽、陈银、张忠亮继续退赔诈骗违法所得73450元,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孔祥军继续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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