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3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6民初1740号 |
案号 |
(2021)湘0726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门县鑫鑫缘商行、周扬、吴仙丹向原告王承喜、宋琪云返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承喜、宋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被告周扬、吴仙丹负担。此款因原告王承喜、宋琪云已经自愿垫付,在本案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