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2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5民初1400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恢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宝宝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代偿款4194772.22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154652.7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4040119.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二、如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宝宝教育咨询中心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秦、薛梅所有的位于定城工业园区名仕嘉园小区59幢102室、202室、302室、402室房屋(皖2018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566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高鹏、薛薇薇、汪秦、薛梅、定城镇好宝宝幼儿园、定远县定城镇领航幼儿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高鹏、薛薇薇、汪秦、薛梅、定城镇好宝宝幼儿园、定远县定城镇领航幼儿园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宝宝教育咨询中心追偿;五、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宝宝教育咨询中心、高鹏、薛薇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000元;六、驳回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58元,由被告定远县定城镇好宝宝教育咨询中心、高鹏、薛薇薇、汪秦、薛梅、定城镇好宝宝幼儿园、定远县定城镇领航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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