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3953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2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耿延明本金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耿延明本金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耿延明本金4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耿延明利息22000元。二、若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如期履行上述协议的内容,原告自愿放弃2020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请求。若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偿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洪峰应当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三、其它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