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64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德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95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黄艳红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艳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汤林、黄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