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文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1341号
案号
(2021)皖1525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克俭借款本金13789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款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二、驳回原告陈克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陈克俭负担1000元,被告彭文华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