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3民初5640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吴东赊欠轮胎款4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3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4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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