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海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1744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录宝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包含已垫付的1万元);二、被告杜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录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581.48元;三、被告金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录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545.85元;四、驳回原告王录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王录宝负担117元,由被告杜文杰负担3026元,被告金海龙负担7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