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0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8民初1621号 |
案号 |
(2021)湘0528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松泉返还原告刘盛席264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刘盛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260元,减半收取2 630元,由被告林松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