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81民初2299号 |
案号 |
(2020)湘0981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与被告皮叶青签订的《海景大酒店买卖合议》、《海景大酒店买卖补充协议》无效;确认原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与被告皮叶青、贾娟及第三人沅江市白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除第三、四条无效外,其余部分有效;二、解除原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与被告皮叶青、贾娟及第三人沅江市白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三、由反诉被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返还反诉原告皮叶青、贾娟购房款19500000元,赔偿装修损失4230439.22元,赔偿税费支出损失4753785.01元,赔偿利息损失19040151元(利息损失按照房款和税费不同的交纳时间分段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止),前述各项合计47524375.23元,限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完毕;四、限反诉原告皮叶青、贾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退还反诉被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全部涉案酒店房产;五、第三人沅江市白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上列规定负担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六、驳回原告孙建辉、陆建平、蔡克武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皮叶青、贾娟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70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48000元,共计299449元,由孙建辉、蔡克武、陆建平负担282389元,由皮叶青、贾娟负担170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