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3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4民初2525号
案号
(2021)湘0224执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茶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建波、黄昌林、黄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贺辉文各项损失共计333712.48元;二、驳回原告贺辉文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贺辉文对被告马晓阳、肖淑珍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4098元,由原告贺辉文负担6203元,被告谢建波负担6316元,被告黄昌林、黄昌勇负担1579元。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辉文各项损失共计266969.98元;限被告黄昌林、黄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辉文各项损失共计66742.5元三、驳回原告贺辉文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贺辉文对被告马晓阳、肖淑珍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78元,由原告贺辉文负担5842元,被告谢建波负担5949元,被告黄昌林、黄昌勇负担1487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谢建波负担540元,由被告黄昌勇负担280元。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辉文各项损失共计266969.98元;限被告黄昌林、黄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辉文各项损失共计66742.5元三、驳回原告贺辉文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贺辉文对被告马晓阳、肖淑珍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78元,由原告贺辉文负担5842元,被告谢建波负担5949元,被告黄昌林、黄昌勇负担1487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谢建波负担540元,由被告黄昌勇负担2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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