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7********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00483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龚仁发、吴丽娟归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 000元,利息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之日为止;二、由被告龚仁发、吴丽娟支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罚息金额为2013年6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的40%。如被告龚仁发、吴丽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不按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龚仁发、吴丽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