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和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民终1253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5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二、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44756元。(利息以744756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到给付完毕之日止)。陆和虎、阮广友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安徽省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和虎、阮广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陆和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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