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5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730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新亮运输费1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房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房新亮负担受理费366元,被告钱荣负担受理费2987元、公告费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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