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剑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1)湘0423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剑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石成借款本金60 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4 940元,合计74 960元,并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日止,仍以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21.87元,由被告陈剑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