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剑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362号
案号
(2021)湘0423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剑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石成借款本金60 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4 940元,合计74 960元,并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日止,仍以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21.87元,由被告陈剑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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