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明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3124民初399号
案号
(2020)湘3124执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晏明顺、向春云定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1月14日的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2日起计算所欠利息)。被告晏明顺、向春云定于2019年7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400元。二、若被告晏明顺、向春云按照以上期限还清以上借款本息并付清律师代理费,原告则放弃自己的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晏明顺、向春云未按照以上期限还清以上借款本息及4400元律师代理费,则由被告晏明顺、向春云按借款合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2万元,且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晏明顺、向春云定于2019年7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的诉讼费4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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