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675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金永、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永武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50000元,2016年9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永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被告施金永、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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