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336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立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诸大伟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诸大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潘辉、诸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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