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8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1民初1606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勇、袁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百羡借款本金195 000元,并支付利息70 000元(2020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638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财产保全费1 800元,均由被告杨志勇、袁明月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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