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825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骆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士云给付货款5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士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骆军负担。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