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贡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4373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刘勇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王发亮、王贡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元,由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