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6********5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6民初947号
案号
(2021)湘1226执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51 500元。如果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被告张元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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