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5719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士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靳超负担。第3页/共4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