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719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士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靳超负担。第3页/共4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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