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881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为甫工程款168,000元及利息(1、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二、驳回原告程为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被告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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