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民终4748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7月5日,张义奇、张媛媛尚欠合肥皖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张义奇、张媛媛共同向合肥皖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的时间和数额分别为:1、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5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4、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如张义奇、张媛媛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时足额履行,则合肥皖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放弃本案项下其他诉讼请求;如张义奇、张媛媛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足额履行,合肥皖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019)皖012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应扣除张义奇、张媛媛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已支付的款项;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义奇、张媛媛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797元减半收取42398.5元,由张义奇、张媛媛共同负担;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即产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