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6********9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03民初2098号
案号
(2021)湘0903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石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军借款本金10 万元,并支付以1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饶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习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石林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戴石林负担,被告饶习平连带承担,被告饶习平连带承担后,有权向被告戴石林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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