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9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2098号 |
案号 |
(2021)湘0903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石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军借款本金10 万元,并支付以10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饶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习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石林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戴石林负担,被告饶习平连带承担,被告饶习平连带承担后,有权向被告戴石林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