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英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4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民初3997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期限内利息款1338.93元,合计51338.93元,及逾期利息款(从2019年4月3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2875%,按日计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三、石英一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00元,减半收取70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