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4********8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4民初1047号
案号
(2021)皖1024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权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汪志忠借款本金58400元及逾期利息16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康权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汪志忠5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康权自调解协2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汪志忠。二、若被告康权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汪志忠可就未支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3000元及诉讼费65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汪志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汪志忠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5日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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