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4********8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4民初1047号 |
案号 |
(2021)皖1024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权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汪志忠借款本金58400元及逾期利息16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康权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汪志忠5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康权自调解协2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汪志忠。二、若被告康权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汪志忠可就未支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3000元及诉讼费65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汪志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汪志忠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5日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