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1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382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其增、姜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1日利息为1836.9元,之后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罗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其增、姜秀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郭其增、姜秀玲、罗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