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4民初5463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0730.12元及垫资费5603.87元(垫资费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后期垫资费以110730.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5二、被告曾明对被告林丝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元、保全费1102元,合计3730元,由被告林丝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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