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文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1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1民初3410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树敏、席文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1845.42元及利息、罚息2009.88元,合计43855.30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后段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1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6的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张党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党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树敏、席文侠追偿;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张树敏、席文侠、张党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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