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5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2361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中富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7378.66元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以29737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仲春付、蔡静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全部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明光市池河大道及明光市学堂路8号房产、土地使用权【明房地权证2015字第0313号、明国用(2015)第0240号;明房地权证2015字第0316号、明国用(2015)第0239号;明房地权证2015字第0315号、明国用(2015)第0244号等28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中富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仲春付、蔡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