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同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1民初4608号 |
案号 |
(2021)皖1181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同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俊偿还61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同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