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孟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5299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3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花连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076.38元及利息(1.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2.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5.35%的1.5倍计算;3.以46076.38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35%的1.5倍计算);二、被告刘小猛、李孟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实际清偿后向被告花连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花连兵、刘小猛、李孟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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