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3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9376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俊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四倍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胡俊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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