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勇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1120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勇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贺艳火设备款139000元,并以13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贺艳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80元,由被告司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