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4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5民初8233号 |
案号 |
(2021)皖1225执1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华借款410604元及利息2490.21元(以本金506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4日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扣除已偿还的4300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6.6%另行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合计413094.21元;二、驳回原告刘伟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原告刘伟华负担686元,被告宋洁负担3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6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