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景辉于2020年6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韩允春借款10000元,利息2800元,合计12800元;二、被告胡业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单景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